2009年1月26日,世界貿易組織(WTO)會員國公布的稱號-meiguo,在知識產權爭端的專家組報告的情況下,影響了保護和執法中國知識產權措施(編號為WT/DS362/T),并公布在其官方網站上的完整報告。這是第一次,因為中國加入WTO知識產權的結果,該措施的(measuresatissue)被起訴,被稱為中國在WTO中的知識產權第一案。
涉及中國的著作權法和海關措施,對涉嫌的倡導者起訴專家組報告部分支持的話,而且不支持對中國知識產權的刑事門檻保護申請。都表示雙方各不相同:代理貿易代表稱偉大的勝利,而中國商務部新聞發言人的部分說,歡迎,有的表示后悔。由于小組的報告,也可以由當事人上訴到糾紛,上訴機構可以維持,修改或撤銷的法律調查結果和專家組的結論,因此,它是沒有的情況下被渲染(音輝煌)。
TRIPS協議和WTO爭端解決機制
對知識產權的貿易有關的協定(TRIPS協議)是在WTO框架下的多邊協定之一,是目前國內最全面的多邊協議知識產權。它不僅吸收了基本規定,包括國際公約多個知識產權,伯爾尼公約,巴黎公約等,知識產權和介紹爭端解決的新途徑。據有關知識產權TRIPS協定之間的糾紛,適用WTO成員關于爭端解決規則與理解的過程(DSU)確定的爭端解決機制。
到目前為止,WTO涉及25播放TRIPS協定爭端的爭端解決機制。事實上,成立該小組的許多爭端已經解決。它與最近的情況。在這些糾紛,八個發展中國家被訴方,其中阿根廷,兩名來自印度,受訪者,中國,巴西和巴基斯坦的,各被告。此外,這些糾紛絕大部分集中在國內立法的對象,而不是國家法律,在。在中國知識產權法律糾紛,既涉及法律,而且還執法,起訴和主要目標是為中國知識產權的保護和執法。
meiguo,中國和WTO爭端知識產權獎
2007年4月10日,meiguozhengfu至WTO爭端解決機構(DSB)的請求,要求與中國進行磋商多項涉及知識產權的保護和執法措施。事項磋商請求有四:
首先,提起刑事訴訟和刑事處罰門檻要求。涉及假冒注冊商標的侵權盜版行為提起刑事訴訟并處以達到閾值所需的刑事處罰。措施,包括刑法的相關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法院,檢察院等。他們TRIPS協定與中國41.不符合第1條規定的義務,應當承擔和第61條的規定,
二,海關處理的貨物違反知識產權沒收。在爭議包括海關保護條例知識產權,實施辦法對海關保護條例知識產權的。他們是不符合中國人在第46和59TRIPS協議應承擔的義務。
三,負還沒有被批準用于出版或在中國境內版權作品的傳播,鄰接權和權利的保護。相關措施包括爭議:版權法,特別是第4;刑法,公布的規章,廣播電視管理條例,音像制品的規定,電影管理條例和電信條例等。他們TRIPS協議與中國9.1(5,其中(a)和5(2)第伯爾尼公約吸收),41.不符合義務下的規定承擔。
四,未經授權復制或未經授權的版權作品的問題未能刑事責任和刑事處罰。措施爭議刑法,特別是第217。它TRIPS協定與中國41.不符合義務下的規定承擔。
結論和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專家組報告的建議:
知識產權代理 首先,第4條第1款中國著作權法和中國都是基于TRIPS協定9.第1條(1971版)5(1),伯爾尼公約以及TRIPS協議41的吸收.它應該承擔下不一致的規定的義務。
二,關于海關措施:第一,適用于貨物出口這些風俗措施,TRIPS協定不能適用于海關措施的第59條的范圍內;第二,未能證明的海關措施第59條與TRIPS協定不一致。
三,不能證明犯罪閾值是不符合中國的第1款規定的義務第61個TRIPS協定。
四,專家組適用司法經濟的原則,對下列事項:第一,按照TRIPS協議9.主張伯爾尼公約根據按第61知識產權協定權利要求所提出的吸收(1971版)5(2),和(與著作權法相關聯);第二,根據41個知識產權協議.倡導者和第2款(與刑事門檻)TRIPS協議所提出的第61條。
V.根據以上結論,根據DSU19的面板.準備一個建議,以改善著作權法以及中國海關措施,以履行其義務TRIPS協定。
專家報告及其法律小組
1,確定該措施的與本集團
中國著作權法第4條第1款(在專家組報告稱第四(1)條)規定:法律禁止不受本法保護的作品的出版或發行。這個看似簡單的規定是這樣的爭議焦點---成為該措施的(measuresatissue)。專家組需要確定是與中國這個第一3TRIPS協定是否基于.第1條,第9.1(式中,吸收伯爾尼公約包括,第5(1),5(2)第2條(6)),14,41.和義務第61條規定,應當承擔一致。
從報表中,根據這些條款提出索賠專家組作了鑒定得出不同的結論。首先,在第二(6)伯爾尼公約,由于建立了面板的請求不是從參考(termsofreference)外無視公開LEG術語根據第一知識產權協議規則14個倡導者而排除,因為實際上沒有做出不一致的權利要求,它是不是執政黨。第二,主張下的第5(2)伯爾尼公約,從司法經濟(JU-dicialeconomy)的原理專家組,認定權利要求對于正解決爭端沒有進一步的貢獻;和下提出的協議倡導者TRIPS第59條,認為沒有必要排除在這個。第三,主張---下的第5(1)伯爾尼公約所呈現的第一41個知識產權協議,根據專家小組提出.1---提出支持。
上版權法判決部分小組報告,共有192段,一些根據第5提出的要求(1)伯爾尼公約中,有129段?梢,對中國的著作權法第4(1)是否違反義務的第5(1)伯爾尼公約假定,是的這部分的焦點。
如圖2所示,第一(1)和伯爾尼公約版權法5(1),關系的部分17
圖5(1)條規定伯爾尼公約:對于本公約保護的作品,筆者在聯盟比原產國其他成員國,享有國家的法律和法規的權利現在還是在給定給予其公民的未來,本公約所賦予的特殊權利。它根據包含國民待遇原則和向右本公約所賦予的特殊權利。專家組提出了并認為,它是后者,重點是本公約所賦予的特殊權利。小組認為反映了第10條的著作權法是伯爾尼公約5(1)賦予特殊權利in。專家組還認為,按照著作權法4(1)根據法律所禁止的工作,它不受版權法,它不受第10條保護的保護。其結果是,著作權法4(1)違反中國的義務根據第5進行(1)的伯爾尼公約。
主要防御由中國提出的是第17條,伯爾尼公約。其中規定:本公約中沒有辦法的規定,影響征夫聯盟成員國依照法律,法規,主管部門認為必要時,允許行使,控制或禁止任何作品或產品,演出或展覽的循環功率。meiguo和中國承認文章是確認征夫控制工程使用電力,以及這些權利是否包括版權保護,完全拒絕的作品,當事人不同意。專家組認為,該實體之間的對應關系不可能是正確的,該條款在流通,表演或展覽,給予特殊約定的期限,不能推斷出第17條是讓所有被拒絕某些作品的版權保護。此外,第17條的規定,已經反映在第2段的規定版權所有行使著作權,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公共利益著作權法第4條。
因此,該報告的結論是:雖然中國已經享受了第17條所承認的權利,伯爾尼公約,但著作權法4(1)或第5條(1)的伯爾尼公約與規定不一致。根據第三DSU.如圖8所示,這是喪失或損傷的表面證據構成的興趣(caseofnullificationorimpairment)。
3,上述決定是版權法4(1)家庭糾紛的延續
在司法最高法院的批準,與國內著作權案引專家組裁決(內幕情況下)的過程中,國家版權局和有關的含義的情況下作為證據,認定著作權法4(1)其他響應。事實上,爭端各方以及專家組沒有提及提供口譯的提供相關學術界的立法歷史,以及國內爭議。
關鍵,根據參與者在1990年版權法的立法,說,這篇文章引起了很大爭議在立法機關,理論家,差異在于---著作權法并不適用于所有的作品提供法律保護。最后,著作權法的制定加入了第4條,事實上,認識到前一種觀點,但也有取舍。因此,從立法歷史的分析,著作權法4(1)的兩種觀點是一種妥協,這也導致了規定的矛盾表達的結果。
一些學者解釋說,有版權在這種情況下,而不是受版權保護。在這一爭端,中國也采取了這樣的解釋,即版權保護和版權是有區別的,圖4(1)拒絕版權保護是指執法意識,不涉及版權。然后,版權保護和版權分別版權保護andCopyright從字面上有差異,沒有本質的區別?也就是說,被拒絕版權保護andcopyright活著?小組報告對這個問題的看法是否定的:被拒絕的版權保護后的版權,右邊似乎是一個幽靈,它的存在在不泄露(第.小組的67報告)。
事實上,國內學者的規定進行了解讀享有著作權不受版權保護的的觀點也被批評,指的是違背邏輯。所謂權利受保護的地位,而不是保護它不會是正確的;公民權利必須有保障房的合法權利,有權利沒有法律保護,模糊,沒用的權利。為了解決這個矛盾,學者觀點也改變了:法律禁止出版,作品分布,只要工作的實質性和正式條件,并不意味著沒有版權,但版權行使有限。這樣的解釋,著作權法4(1)是不是消極的版權,版權保護不被完全拒絕,而是限制對權利的行使。這種解釋與第17條的意圖一致,伯爾尼公約。
從立法的國家起草即際著作權法第4條是有爭議的,但這一規定已經成為一個有爭議國際爭端經過超過17年,被提交給WTO爭端解決機構解釋和解決。這不僅是要了解條款的差異也反映了立法和研究的問題。例如,包括版權法,包括法律缺乏立法理由書,導致沒有辦法解釋的立法意圖和意義的規定;學術爭論也集中在立法前部和后部的法律,但在未來十年有興趣的人少。
無論這一案件的最終處理,對判決的這部分專家組報告,足以吸引關注這些問題,以及發人深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