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世界市場的影響下,我國稅收政策也在不斷變化,稅法服務在法律行業逐漸凸顯。新形勢下,律師應當如何適應新環境、轉變角色,提高服務認可度和客戶依賴度呢?讓我們隨著今天的文章,學習本文作者分享的為客戶提供稅法服務的四大辦法吧。
2014年7月22日,《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公布取消注冊稅務師等11項準入類職業資格,從法律意義上將原本由注冊稅務師壟斷的涉稅服務徹底放開。
行業的重新洗牌、140億的巨型蛋糕,作為律師,能從中分得多少?這取決于律師在法律服務過程中的重新定位。律師應從企業股權治理結構入手,為企業全程把脈,以專業和技巧解決企業發展中伴生的涉稅風險,實現客戶資產陽光化和納稅合法化。
本文希望聚焦于稅收這一個角度,打破這種局面,討論律師在服務過程中如何轉換角色,如何“找事”,拓寬業務面,深入核心層,真正幫助企業在每一個環節上健全制度,用智慧陪伴企業發展壯大。
大環境刺激涉稅法律服務轉型
自1994年分稅制以來,我國的稅收法律、法規進行了大范圍的修訂與修繕,稅收體系日漸完善,一個制度健全、競爭公平、產業配套比較完備的稅收軟環境已初步形成。
國家層面前瞻性地通過一系列稅收優惠吸引投資,做強區域經濟。
2008年以來,房地產行業呈爆炸式增長,成為地方政府財政的主要來源;2013年下半年以來,房地產市場過山車般的價格波動導致成交量銳減,致使以交易額為課稅基數的、歸地方政府所有的流轉稅稅額近乎斷流。
雪上加霜的是:2019年1月1日起,國家對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月銷售額10萬元以內全額減免流轉稅及附加,年應納稅所得額100萬元以下直接享受5%企業所得稅優惠稅率;100萬元到300萬直接享受10%優惠稅率。
不僅如此,美國政府對中國實施2000億美元懲罰性關稅已箭在弦上,導致外貿嚴重不暢,內銷已趨飽和。
內憂外患的經濟形勢下,國務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持續發聲減稅,僅2018年大幅度減稅重大政策文件達8項之多,史無前例地對部分行業增值稅留抵稅額予以退還,對一次性購置500萬以下設備不再分年限計提折舊,降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調低已經實施了25年之久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稅率,季度銷售額低于30萬元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基金;2019年13號文又對小規模納稅8種稅費在50%幅度內減征。這些政策變化都使得地方財政增收的壓力空前巨大。
國家層面的結構性減稅,地方政府被“前后夾擊”,因而作為地方財政主要來源的企業,在這一輪洗牌中注定深感壓力。
因此,律師們一定要了解涉稅風險的性質,對風險的嚴重程度進行準確評估,正確認識新形勢下涉稅風險的成因和解決方案。這一部分關系到企業的生死存亡,作為律師應主動適應需求,在企業股權治理、交易架構上下足功夫,替企業策稅收籌劃、節開源之流。
新形勢下,律師如何轉變角色?
為適應新形勢的需求,執業律師們必須痛苦嬗變,努力破繭成蝶,進行角色的重新定位。
一、從傳統的“顧問式”服務轉變為“保姆式”服務
訴訟過程的漫長與程序的復雜,加上資金的時間價值,使得傳統企業一般不到萬不得已不會進行訴訟。很多知識產權律師常;ㄙM大塊時間到客戶處例行走訪,卻仍然被很多企業視為“昂貴的擺設”。這也是為什么企業明年會不會繼續付費永遠都是一個問號。
所以,作為執業律師,我們要做的是主動出擊而且切中肯綮。我們應該從企業股權結構治理入手,努力為企業一勞永逸地解決關聯企業特別納稅問題,調整稅務風險,解決股東結構不合理引發的融資風險,為企業搭建一條利潤分配的免稅高速公路。
律師們要拓展法稅業務,就要有意識地從企業股東結構入手“找事”。
從事涉稅法律服務25年來,我遇到過大量的私營企業,在創立初始根本沒有考慮后續的涉稅及融資風險。這些企業基本上以夫妻店、兄弟店等自然人為股東的企業股權結構,奮斗幾年后有了原始積累,想分配勝利果實時才發覺問題——利潤分配至個人必須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繳納20%個人所得稅,這時才想到如何避稅。
面對這樣的情況,絕大多數股東會直接從企業“借”走大量資金。這樣做猶如從一個火炕跳進另一個火炕,試問:多少家私營企業“其他應收款”都是股東借債累累?
財稅[2003]158號、財稅[2008]83號兩份“財稅”字號的高規格文件時刻在頭頂高懸,凡稅務機關例行檢查,此種情況 “一律視同分配”,沒有任何商量的余地,繳20%個人所得稅,且每日按萬分之五加收滯納金。
眾多企業家,從名片上看,基本上都屬于“環球企業家”之類,每個熱門行業都有他的身影。企業需要貸款,銀行審查,借款主體他是董事長,擔保方他是法人代表,均屬關聯企業,貸款無望;所得稅年終匯算清繳,二三家企業都屬直接或間接控制,稅務機關上門檢查,“關聯企業特別納稅調整”這幾個字讓人瑟瑟發抖。
那么,如何替企業進行股權治理規劃,規避關聯企業融資風險?關聯企業的設置如何進行轉讓定價為企業合法贏得利潤最大化?以法人股東替換自然人股東,為企業獲得稅后利潤永久性免稅待遇等等,這一系列涉及到企業命脈的涉稅風險與控制,是律師在服務過程中無法繞過去的“坎”。然而這些“坎”,其實是律師們的新機會。
二、做交易架構的設計者,而不只是《合同法》中的“合同起草者”
這一角色的轉變具有重大意義。作為執業律師,我們平常最頻繁做的事就是起草合同,但有多少律師注意到起草合同框架中內含的交易架構呢?
請永遠記。菏裁礃拥慕灰准軜嫑Q定你要承受什么樣的稅收后果,且該項后果不可逆轉。
比如,一例普通門面房買賣收律師費3萬,假設成交金額3000萬(原價1000萬),你設計的交易架構是買方付定金、房產過戶、收尾款、交易完成;按該種交易架構你需要交增值稅約95.24萬,城建稅及附加10萬,土地增值稅795萬(1890萬*50%-1000萬*15%),個人所得稅219萬,買方繳納契稅90萬,合計稅負約1200萬元(印花稅不計)。
但如果換一種交易架構,設立以賣方為唯一股東的一人有限公司(非房地產類),以該套房產評估成3000萬出資,然后分兩次轉讓該企業所有股權(考慮到國稅函[2000]687號的潛在影響),轉讓價格:3000萬,工商變更登記,交易完成;此種架構需繳納的稅收為:2000萬*20%=400萬(印花稅不計),節稅可達724萬,只需要再額外支付律師費50萬。
這僅是一起再普通不過的真實案例。在債務重組、股權轉讓、資產收購、企業合并、分立等一系列企業重大資產重組協議起草過程中,交易架構引起的涉稅風險往往直接決定交易的成敗,直接決定事后稅收是免稅、遞延還是天文數字,一宗3億左右的土地轉讓合同稅收架構設計差別往往有千萬元級別的稅收差異,還不包括資金的時間價值。
故在重大資產重組及日常雙務非訴合同協議的起草過程中,律師水平的高低、功力的深厚與否與文字的表述無關,重要的是交易架構的設計。這是最重要的評判依據,而這一點往往是目前絕大部分執業律師欠缺,甚至根本不具備的職業技能。
重慶某知名律所起草的某大型商業中心整體轉讓合同,直接導致收購方被重慶市國稅第三稽查局以偷稅處以近1560萬罰款加滯納金;此類涉稅案件造成如此嚴重后果的根源有兩點:
首先,稅務機關不是法院、公安機關,沒有義務審查你的資金及行為是否合法,只要行為符合稅法, 一律予以征稅,即使征錯了,也是“為國征稅”。
其次,作為合同起草者、架構設計者的律師沒有把握好、設計好其中的稅收架構,甚至根本沒有考慮到合同執行完畢,按稅法要求應該繳納的稅種及金額,以及對稅法及財務準則的漠視,導致最終的災難性后果也就不足為奇。
三、適應趨勢發展,做企業發展過程的“把脈者”
目前我國企業組織形式多種多樣,但有共性,即成立之初很少有專業機構介入。這些注定了眾多企業成立之初就“帶病前行”,加上發展過程中又“原罪累累”,眾多企業家巨額資產無法在陽光下綻放,若以稅務問題查處,基本上一查一個準。
究其原因,都是企業在長期發展過程中沒有、更多可能是自身不具備解決能力,因而一路跛腳前行,直到東窗事發,新賬老賬一起算,起初不經意的稅款數年間放大數倍,悔之晚矣。
四、 “趁火打劫”,律師與專業稅務師相整合
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取消,對注稅行業的影響空前巨大,中稅協已經全國性“救火”,穩定人心,但收效甚微。這是一個全國10萬人從事的行業,有140多億的巨大市場,且從事的專業具有無可替代性,注冊稅務師絕大多數精通財務核算體系,與律師共同執業,對執業質量的提高、業務開展的深入層度及對企業運營狀態的宏觀微觀把握具有開創性意義。
因此,迅速整合專業注冊稅務師機構和律師團隊,彌補執業律師群體普遍稅法、財務短板,從而延伸服務達到與市場的無縫對接,會是上策。
比如,重慶博志律師事務所就于2015年1月,率先整合重慶東信等四家稅務師事務所,設立了涉稅風險控制部,與律師在各自領域協同執業,讓業務量及收入雙雙呈直線上升,同時客戶的滿意度、依賴度也創歷史新高。
結語
在這個星球上,有兩樣東西不可避免,一是死亡,二是稅收,企業的一切行為必須接受稅法監督。
這決定了我們傳統的律師必須進行角色轉變,開啟深入服務,為客戶提供更具價值和前瞻性的建議,真正提高服務的認可度及客戶的依賴度。